重庆宋先生刚买一辆迈巴赫,还没来得及上户,竟被吕某拖去卖!对方声称有合法购车手续,但一直没向人展示。会不会是卖车的公司一车二卖呢?公司负责人未给回复,在宋先生提供的录音中,公司负责人表示吕某是公司债权人,并没有购车手续。
假若这辆车并未被抵押,未曾给予债权人任何凭据,而买家的购买手续已经完成,债权人却无端将该车暗中拖走,作为卖家的偿债之物,那就是找错了人,将车拖走可以说是犯下了盗窃罪!
百万级别的迈巴赫就这样被公然拖走,就算是购车公司的债权人也没有权利直接把别人购买得来的合法物侵夺。吕某称,有合法的购车手续,所以也不能排除是购车公司一车二卖,网友都纷纷表示,现在购车公司一车二卖的情况真是不少见,吃完东头吃西头的更是不少见。最终受苦的还是买车人本人。
那么如果真的一车二卖, 那么车辆该归属谁呢?根据我国的《民法典》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车辆依照《民法典》已经归属于宋先生。
所以即使是存在一车二卖的情况下,购车公司再次卖给吕先生的,也不能影响宋先生的物权。在公然抢夺车辆的,可以成立侵害财产的罪名。
吕先生仅仅作为公司债权人的,更是对宋先生的车辆无任何权利,这样公然抢车的,完全可以成立抢劫罪。因为宋先生已支付对价,并且车辆已交付,购车的宋先生便合法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即便吕某有购车手续,但未经登记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应向卖车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而不是擅自夺回车辆。
这事总结一下:
一、无论如何公然抢车的行为都不合法,有可能涉嫌侵害财产类的犯罪。
二、如果购车公司存在一车二卖的情况下的,公司除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之外,如果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照《民法典》规定承担损害赔偿损失。
就目前来看这辆车的所有权似乎存在问题,如果这辆车确认被抵押的话,那么宋先生不是被卖家骗了,就是被卖家和债权人一起骗了。如果这辆车没有被抵押的话,宋先生买这车的手续已经完成,吕先生无端将车拖走作为卖家的偿债之物,那就找错人了。
实务中,有很多不正规的贷款公司会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借款人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债权人(贷款公司)有权对借款人的物品进行处置,但是如果没有对车辆设置抵押,抵押权是不成立的。因此,如果车辆权属归属他人了,贷款公司即便是债权人身份,处置车辆都是违法的。
从判例看,车主付清全款,并且已经进行了提车的实际行为,可视为车辆已经转移了所有权,车辆作为特殊不动产,即便没有登记,也不影响车辆的所有权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