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件概述
王x与赵xx之前公司有业务往来,后来成为朋友关系。王x分别于2020年9月4日、2020年9月24日、2021年3月2日向赵xx出借本金共计100万元,年利息按借款本金20%计算,利息按月支付,所有借款本金及最后一个月的利息在借款到期日之前一次性付清。2021年9月2日,赵xx明确告知王x不再履行其合同义务,支付王x到期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延期支付利息。而王x对此有异议,便委托律师刘竑岌、李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赵xx向王x偿还借款10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近日,针对王x与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赵xx偿还王x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02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法院判决
庭审中,赵xx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律师刘竑岌、李震指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赵xx未到庭答辩,应视为放弃。本案中,王x分三笔向赵xx转账共计100万元后,赵xx持续向王x支付利息并于2020年至2021年期间为王x重新出具借条,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自2021年9月后,赵xx未依约偿还借款及利息。王x要求赵xx偿还借款及利息,该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支持。
利息一节,王x变更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经审理认同律师刘竑岌、李震的意见,作出判决:赵xx偿还王x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04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竑岌、李震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合同时,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另外,在转账时要认真核对对方个人信息,确认无误后再进行转账,转账后需及时与对方联系,确认是否收到,避免因疏忽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