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政部网站消息,网民6月份在民政部网站留言称,查阅相关资料,似乎在此之前对于未成年人纹身行为并未有一个明确的肯定或否定的认定,最近刚出台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针对此次的明文规定,我有几个疑问:1.在文身行为上,是否应完全不考虑未成年人自身的主观意愿?2.取得父母许可后的未成年人要求文身,是否能够被认可?或父母经营文身店,可否给自己未成年人子女文身?3.无法证明被文身的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犯,是否也应当追究文身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对此民政部儿童福利司6月10日答复称: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文身已明显超出未成年人的理解和理性判断范围,应予以特殊保护、优先保护。
我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即使父母同意许可也依然不能提供文身服务。父母自己经营的纹身店也不能给自己孩子文身。对纹身服务提供者追究责任,要依据不同个案,根据有关办法及程序办理。
曾经网上有一个纹身的视频,非常让人震惊。一名青年人在他少年时代被纹身师骗去练手。那时候他只是个十五岁的孩子,他的额头被纹了“天眼”,脸上、手背、手臂......很多地方都被纹着乱七八糟的图案。发这个男孩视频的是个厂子的经理,他录像怒斥纹身师骗孩子钱,瞎忽悠人,等于给孩子毁容。这个青年由于浑身这些纹身,许多工作都不收他,找工作很难,只有这个发视频的经理破格录用了,并在网上告诫青年人不要轻易纹这些东西。
纹身对身体造成创伤,具有不可逆、难以复原等特征,未成年人纹身后,易遭社会排斥,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创伤,纹身行为还会在未成年人群体中产生模仿效应,在未成年人中随时、随机出现,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属于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未成年人纹身不是私事,也不是家事,是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大事。孩子们心智尚不成熟,未成年人文身后易被标签化,甚至走入歧途。不给未成年人纹身服务,是对他们的保护,虽然现在欧美很流行纹身,但以目前咱们中国多数人的认知里,纹身确实容易被打上“坏小孩”标签,这是很现实的问题,那些从事特殊行业的人群尤其多。而且,孩子们正在长身体,文身易感染、难复原,长大后可能就业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