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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在无公告情况下被强拆,法院确认违法,律师华天骄代理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胜诉!

01案件概述

熊x在沈阳市xx区xx街道大房身村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21年2月1日,郑xx(其与周x系夫妻关系)与熊x签订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土地合同书,约定熊x将坐落于村东头的6.6亩土地转让给乙方,转包期为2021年2月1日至2026年12月30日。

郑xx利用该地块养猪,并成立沈阳Z畜牧养殖有限公司。2021年5月13日,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xx区执法分局(以下简称xx分局)、沈阳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xx办事处)到郑xx养殖场处拍照,5月14日,xx办事处在无任何通知公告的前提下对其养殖场进行违法强制拆除。郑xx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国土部门、农业部门下发的关于规范农用地的政策文件,在农用地上建设养殖场无需取得规划许可。郑xx所建养殖场的土地为可以进行养殖场建设的土地,xx办事处强拆其养殖场的行为违法。因此,郑xx委托律师华天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xx办事处2021年5月14日强制拆除其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养殖场在无公告情况下被强拆,法院确认违法,律师华天骄代理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胜诉!插图

近日,针对周x、郑xx诉xx分局、xx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沈阳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沈阳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5月14日对位于沈阳市xx区xx街道大房身村的构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02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03法院判决

庭审中,xx分局辩称,郑xx被拆物位于xx区xx街道管辖范围,其拆除行为系xx街道下属勤务区行政执法大队实施,而该执法大队受xx街道管理,其未授权任何部门或执法大队对郑xx养猪厂实施拆除,故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xx办事处辩称,答辩人主体不适格,答辩人并未实施本案地上物的拆除行为。

律师华天骄指出,xx办事处出资雇佣拆除公司对案涉地上物进行拆除,其是本案的适格被告。xx分局未作出强制拆除行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xx办事处未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郑xx要求确认xx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华天骄的意见,作出判决:确认沈阳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5月14日对位于沈阳市xx区xx街道大房身村的构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04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华天骄提醒大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应事先催告、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和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等法定程序。如果未依法履行该程序,属违法。被征收人在遇到房屋被强拆,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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