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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说法:什么情况就属于知道?主观明知具体如何认定?

怎么算知道主观明知如何认定?在很多罪名抵我们经常看到明知什么什么就构成这个罪的表述,这也是很多案件中经办人员会问谁人到底知不知道的一个原因,这也是律师在接到大部分案件时,会考虑优先从主观是否明知切入背后的理由,因为如果不明知了,就有可能不构成这个犯罪。那具体到办案的过程中,律师或者办案人员是如何认定主观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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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供述,也就是口供来认定,只要当事人自己表示知道,就有可以直接认定主观明知。比如今年高发的卖卡类的帮信罪的案件中,办案人员我会问当事人是否知道这个卡被用于违法或者犯罪行为,这个是入罪的前提。但是在一些案件中,除了直接从口供之外,往往还要根据这个罪名的相关规定,检查站的证据去推定是否主观明知,还是拿帮信罪来举例,这个罪名就列举了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方式是否明显异常作为推定名称的标准。再如收购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以交易时间。正规发票交易手续作为推定主观明知的标准等等,其实对大部分案件来说,推定主观明知的标准都是结合常识认定的,以不合常理的标准作为判断的依据,这是大部分罪名存在共通的地方,今天我们要讲的这个案例也不例外,之前我们分享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对这个案件比较重要,而且容易取得辩护效果的方向和思路,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这个案件主观明知认定的问题。

对这个罪名来说,如果存在的知道销售的商品上的商标有被涂改、调换、覆盖,或者之前因为这类事件受过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接着售卖的,或者伪造、涂改授权文件,或者知道授权文件是被伪造、涂改的,都可以推动为明知这几个标准就很好理解了,在实践中遇到的情况也不多,我们就不做过多的解释,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办案部门更多的是用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这个兜底的条款去认定这个概念就很犯了,具体哪些是知道,哪些是应该知道,没有具体的标准,所以结合一些我们办案的案例和经验。

哪些常见的标准,看看部门是怎么去推定的,这些标准也是我们普通人能觉察到的,这个东西有可能不是真品的情况。实践中办案部门主要会结合产品的质量和价格是否正常,货物的来源和销售途径是否正规,交付凭证和发票等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获得授权以及授权的方式,售后的情况是否正常等方面综合考虑分析是否存在明知的问题。比如卖的产品是三无产品,东西的价格和赠品也差得离谱,交接货都是在隐蔽或者三更半夜,运输的路径都是走一些没人的小路,交易时没有正规的交付合同或者发票,卖了之后经常受到消费者举报、投诉或差评,在面对检查的时候经常遮遮掩掩,甚至隐瞒、毁灭证据等等。这些情况在普通人的角度和认知里都能觉察到是不合理或者有可疑的地方,就比如说办案人会怎么想,所以遇到这类案件的情况,如果没有办法提供反正或者合理的解释,大部分就会被推定为明知了。

对于这个案件。是否主观明知的问题。当然,作案是不太容易出现说不知道的情况的,除非存在着委托他人购买被抢注商标的情况。所以考虑从这个点切入,辩护的往往都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尤其是那些受雇于他人销售、运输、仓储、快递人员。他们的主观上是不一定明智的,因此,遇到这个案件的时候,律师尤其要结合这类人员的职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经验、教育背景、交易方式等等,以普通人的思维去考虑他们在工作中是否存在着不合乎常理的情况,从而进行分析判断,尽可能的在主观上切入变故,因为如果不知道,那有可能就是无罪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