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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说法:检察院批准逮捕程序和检察院阶段的区别

黄金37天的检察院批准逮捕程序不是我们说的检察院阶段,不论是在直播还是平时的咨询,还是有很多当事人把这两个概念搞混淆的,把检察院的呈请批准逮捕程序理解成检察院阶段。今天就简单的说一下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刑事案件的黄金37天中,前面的30天叫刑事拘留,拘留的时间届满了,公安机关就会把所有的案件材料移送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是否批准逮捕,简单的理解就是拘留的时间到了,公安机关呢,觉得这个人还是要继续关的,问一下检察院的意见,检察院有七天的时间来考虑,一般呢是最后一天做出决定,如果检察院同意了,那就继续关,不同意就放人,再回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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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情况下是取保候审的,这个就是平时你想吃鱼啊,还问你爸要不要吃一样,他要是吃。就买了炖,不吃的话,这条鱼可能就可以多活几天,这个时候呢,不论检察院作出了什么决定,案子是没有终结的,会继续回到公安,还是属于侦察阶段,由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正常情况下,如果是批准逮捕了,羁押的期限是两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再延长,羁押期限届满,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证据材料收集好了,就会出一份起诉意见书,这个时候再把案子送到检察院,才是我们说的检察院阶段,也就是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相当于公安机关直接把菜做好了,准备起锅啊,让检察院去考虑要不要在移送法院。还有一个点可以区别,这两个概念呢,就是检察院的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最长是六个半月,而前面的呈请批准逮捕阶段也说过了,他只有七天,从时间上可以进行区分啊,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就是这样,比喻可能不大恰当,有不明白的咱们可以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