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个罪该判多久?律师怎么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辩护呢?来看一下本罪的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的商品,销售金额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也就是说,只要是生产或者是销售,又或者生产及销售,那么这种情况下都可能构成本罪。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要构成本罪的话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在这里宋律师为大家总结了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行为特征,本罪的定义当中说到是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首先第一个是参杂参假,也就是说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是义务,比如说在面粉中掺入了滑石粉进行销售,就是掺杂掺假的行为。第二种叫以假充真,也就是说将某些不具备某项性能的产品当作具备这样性能的产品进行销售,比如说以人造皮革当做真皮进行销售,这就是以假充真。第三种叫以次充好,也就是说将低档次的商品冒充高档次的商品进行销售,又或者说将残次废旧的零配件进行重新组合后冒充正品进行销售。
说食物中以人造的宝石冒充天然的宝石进行销售的行为,那么第四种所谓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进行销售,主要是指不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关的法律条文在本视频结尾处将以文字形式进行体现,简单的来说就是产品对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对其本身具体性能的要求,还有就是国家对于行业规范的要求等来进行判定。第二个条件如果存在了第一个条件中所说的相关的行为以外呢?那么如何来判断伪劣产品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怎么来认定他是伪劣产品呢?目前我国对于这个认定的方式有四种方式,这四个判断标准是按照其先后顺序对产品进行认定的。第一个标准是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这类标准一般性是按照GB杠T的标准是国标标准来进行认定,第二个标准是行业性标准,也就是说在没有第一个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是国家推荐的标准来认定,这个标准也是企业自愿采用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第三个是企业标准,也就是说在第一个和第二个标准都没有的情况下,企业自己制定的标准。第四个标准是社会标准,也就是说在没有前面三个标准的情况下,用社会标准来判断产品质量合格与否。所以如果某当事人在销售和生产上述产品的过程当中,如果被认定为伪劣产品的,律师应该着重注意审查是伪劣产品认定的标准属于哪一个,如果本案当中他是没有第一、第二标准的,而是直接适用第三、第四,也就是企业标准和社会标准的话,律师一定要着重审查,以免将本不应该能证明为伪劣产品的商品而被定为伪劣产品。最终本是无罪的当事人被确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三个条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需要达到销售金额满人民币5万元以上才构成生产、销售。产品罪,但是如果一部分货物没有进行销售,那么将对其货物的价值进行计算,如果销售的金额估算达到人民币5万元的三倍,也就是15万元以上的,那么将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进行处理。那么这里我们要注意到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货物的金额是怎么计算,那么货物的金额计算也要按照一定的顺序来认定,第一个顺序是按照标价,如果标价确定的金额是多少,那么就按照这个金额来计算,如果标价没有标地,也就是没有标价的情况下,那么将按照同类产品在市场当中它的一个中间价格来计算,那么如果中间价格没有办法确定,那么最后一步只能够委托评估鉴定机构对这个货物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那么食物过程当中啊,也有很多的案件,大部分都是按照评估鉴定机构的金额进行确定的。
第二个问题,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言,是以实际的销售金额进行计算,它和利润是没有关系的,也就是说本罪是不以牟利为目的的。所以说当事人在为自己做辩护的时候,俗称自己是没有任何的牟利行为,或者没有获得更多的牟利,对案件辩护来说没有太大的实质性影响,我们真正的辩护还是应当切中不断地要点来进行。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具体的量刑标准和判决的刑期在我本视频的左侧会予以展现。那么接下来我想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我国刑法第140条的罪名,那么第141条到第148条的罪名,分别规定了关于假药、劣药、伪劣的食品,或者是化妆品、农药、化肥、种子、医疗器材等等物品,那么如果说触犯了生产、销售上述物品,但是并不构成141到148条的罪名的情况下,如果他的销售的金额也达到了5万元或者是5万元以上的,那么将会以本罪,也就是生产。伪劣产品罪进行定罪和处罚,那么接下来我们要探讨的是律师如何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辩护呢?首先如果一个案件过来,第一个我们要探讨的是本案是否构成犯罪,那么构成犯罪当中的一些要点和条件,刚才我的视频当中已经成熟了,那么我们要知道的是行为当中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有没有这些行为。
第二个要看的是伪劣产品是否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所确定的一个程序来进行认定,也就是刚才我说的四项标准,而且是要按照顺序从第一到第四。第三个我们还要看的是相关的鉴定和评估的报告,对于本案当中的销售金额的认定是否准确,因为销售金额将有可能会确定他是否构成犯罪,也就是5万元以上还是以下,那么还要再确定的是他最终以上的话是多少,那么这些都对他的案件是有。影响,接下来如果前面的条件都符合的情况下呢,果然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如果本案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律师主要的辩护角度就是从罪轻辩护进行着手,罪轻辩护首当其冲的就是对于销售金额的辩护,我们刚才知道本案的判决的刑期大部分都是依据销售金额来进行认定,那么律师辩护的主要角度就是将销售金额与降低,那么销售金额来源的认定的依据最主要的就是评估报告和鉴定结论,那么这两份证据将是律师作为辩护人当中,制证当中最主要的一个切入口,如果销售金额下降,他的判决的刑期将有可能会被降低。
当然还存在着其他的主犯和从犯,或者说立功和自首,或者说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这些情况都是很有可能对于他的刑期有所降低的,如果是从犯,又或者是存在立功和自首的情况,又或者是本来是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况下,那么这个案件的一个辩护将很可能达到一个非常好的一个效果。最后我们要说的是律师的。工作是一个整体性的工作,他需要对于案件的细节事实进行仔细的研判,还需要对于案件的所有证据进行精确的审查,只有将这两者相结合,才能够针对公诉机关已经认定的案件事实提出一定的质疑,最终争取最轻的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