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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抽逃出资罪?这个罪该怎么判?律师该怎么为他辩护呢?

什么是抽逃出资罪?这个罪该怎么判?律师该怎么为他辩护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抽逃出资罪的定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者是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以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那么这是一个刑法上对于抽逃出资罪所作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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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审查这个问题的时候,首先第一还是要来思考一下,抽逃出资罪一定要构成的话,他的条件有哪些呢?律师为大家总结了以下四个条件,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才构成抽逃出资罪。首先第一个条件,抽逃出资罪,它的主体犯罪主体只能是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当然如果是存在共犯的问题的话,我们后面要单独另外再讨论第二个条件,必须要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说到抽逃出资的这个行为啊,其实里面的文章是非常多的,我们食物当中碰到过比较典型的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股东已经出资以后,向自己的账户进行资产转移,第二种情况是股东在出资以后,这个资产向第三方进行转移,那么第二种情况也就是向第三方进行转移的情况。这种情况给你的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留下了非常大的空间。如果股东是恶意的向他人进行账户的资产转移,这不必说一定是转移财产的一个典型的行为,构成符合抽逃出资罪第二个条件。

但是问题是在于股东如果像其他人在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下,他已经出资的资产转移到了其他人的名下,这种情况下,如果说本案当中的证据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股东向其本人以外的他人转移的或者是处置的这个资产是他恶意的,或者是他明知在。逃出资的情况下,这一部分证据如果没有的话,那么本案当中股东的行为也不构成抽逃出资的行为,这一部分非常重要,对于股东向第三方进行转移的情况下,相关的证据很可能会有股东本人的口供和第三方的口供与印证,这一部分是刑事辩护律师着重审查的一部分。第三大点,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个罪名其实也是一个结果犯,他要根据所进行的产生的一个结果来确定是否符合犯罪的条件,如果结果没有到相应的标准,那么很有可能他是不构成犯罪的。那么具体的他的一个后果,由于篇幅所限,我们将在本视频的结尾的部分以文字的形式进行展现。第四点,抽逃出资罪目前依法治适用于实行注册登记实缴制的公司,也就是说在注册登记认缴制的公司的模式下,是不是用抽逃出资罪的,我国的刑法在1997年正式生效现行。刑法1997年中已经规定了抽逃出资罪的罪名,我国公司法在2013年进行了巨大的修改,2013年修改以前,我国的公司登记一律是采用注册登记是角质,但是在2013年以后,我国的公司登记已经依法的改为了绝大部分的公司都可以使用注册登记认缴制的模式,但是仍然保留有一部分公司强制性的要求还是要实行注册登记实缴制的公司。那么在本罪的罪名当中,目前只适用于在2013年修改以后仍然规定必须要使用注册登记是角质的公司,也就是说除了这些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哪怕股东抽逃出资也不再适用本罪的罪名。

 

以上四点是律师为大家总结的,构成抽逃出资罪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但是其中有一点要着重注意的就是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性规定的是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发起人,但是在我国的刑事犯罪理论当中,有一种犯罪的性质叫做共犯,也就。说和抽逃出资人相互配合,相互串通,以这种欺诈的方式抽逃公司资金的话,哪怕他不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者是股东,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类,比如类似于共犯的这一类的辩护过程当中,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对于配合的、帮助的这一方,他对于抽逃出资的整个过程和行为必须是主观明知,也就是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的明知。如果串通的情况下是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他明知的情况下,或者证据是不能互相印证的情况下,就不能够认定为他构成抽逃出资罪的共犯。

 

那么接下来第二个问题,抽逃出资罪会面临怎样的刑事处罚呢?我国的刑法规定,犯抽逃出资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然还要抽逃出资2%-10%的罚金,那么接下来我们要探讨的是行。辩护律师如何为抽逃出资罪进行辩护呢?其实律师在辩护的过程当中是存在一定的思路。第一个思路首先要审核的是本案是否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本案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罪,除了要审核本案我之前所说的几个要件以外,还要审核本案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证据,证据是否能够充分证实本案的犯罪事实的发生,但证据和证据之间是否会存在一定的矛盾,或者是否会存在一定的瑕疵,是否能予以补正,这些问题需要考虑。

第二,本案如果可能不存在这个犯罪的话,是否有可能存在其他的罪名,如果本案可能存在其他的罪名,根本罪比起来哪一个最可能判得更重或者更清了,这都是要考量的问题之一啊。接下来还要考虑本案当中是否会存在你的当事人是主犯还是从犯,是否有重瓣的可能性,又或者是本案是否是既遂还是未遂,是否有未遂的辩护可能性,还要看本案当中是否会存在着立功和自首的情况呢?存在立功或者是自首的情况下,也会比较之前的判决更加清楚,所以这些问题我们所做的目的都是为当事人争取理所应当更轻的判罚,而不能因为当事人已被抓获,或者是等待法院的审判,就认定为他构成这个罪,也认定为他应当受到这个罪法定刑的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