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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如何辩护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如何辩护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接下来我们来聊一聊关于本罪该如何辩护。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如何辩护呢?插图

本罪的辩护的辩点在我本人办理的相关案件和平时的经验总结中,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理解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定义。它是指无任何营养价值,根本不能食用,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肌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比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用不能饮用的污水兑制酱油,把石灰水掺进牛奶中,如果参入的为食品原料,比如防腐剂,则不构成本罪。第二,非食品原料是否有毒有害,在审判实务中需要经过有关机关的鉴定才能够确定。鉴定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确定的程序来进行鉴定,其得出的结果具备科学性。但是实务中对于鉴定机构的鉴定方式和鉴定的程序是否存在违规,是否存在瑕疵,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员的资质等均都是律师辩护时需要着重审查的内容。第三,本罪有构成条件、严重后果和特别严重的后果。三党认定,也就是三挡刑期的认定,所以对于产生的结果而言,到底属于三党中的哪一。

对刑期有着很大的影响,具体结果如何判断,可以查看我之前关于每一档情节详细介绍的视频。第四,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人必须存在明知该食品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实务中对于销售人员的认定往往都比较困难,因此是否明知成了判断该行为人是否入罪的重要因素。此外,是否明知可以适用推定的原则,但是它的推定的方式和逻辑必须符合常理,因此它也是刑事辩护律师所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第五,假设当事人构成本罪,是否存在可以从轻、减轻的情况,我们需要仔细的判断。如果到底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是否属于帮助犯的从犯而不是主犯,生产的食品是否具备流入市场的条件,又或者被抓获时是否处于现场等待型的自首等等,都可能属于。减轻、从轻判罚的理由第六,仔细审查证据是否严谨,是否没有瑕疵。比如,根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的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发出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证来予以说明。也就是说,在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专家的意见将影响犯罪是否成立的认定。

那么专家的意见是否具有科学性,是否具备在专业性上的争议等等,也将很可能是突破该证据、影响最终罪名认定的主要的突破口。比如此类案件。此类的情况,在刑事辩护的工作中,对于证据的审查比比皆是,如果您或者您的家人被牵涉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话,再了解。搜索本罪名时,律师推荐您可以按照这样的思路来做一下自我的判断,第一,是否构成犯罪,被取保候审、被拘留或者被逮捕并不必然最终会被认定为犯罪,第二,如果构成犯罪,是否存在减轻处罚或者是否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加重情形?第三,如果案件事实的确和罪名定义非常符合,注意审查案件在案证据是否能够必然认定为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