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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房屋被确认违法,律师周游代理强制拆除房屋违法案胜诉!

01案件概述

沈xx系周口市xx区xxx镇苏花园行政村的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人。2021年11月3日开始,周口市xx区xxx镇相关部门(以下简称xxx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始在沈xx所在的村集体内宣传本区域已经纳入了xx区创建国家5A级景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征收范围内,同年11月7日,xxx镇相关部门召开了征收苏花园行政村土地及房屋的动员大会。11月18日,沈xx在未获得房屋安置、未就征收补偿安置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xxx镇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沈xx位于周口市xx区xxx镇苏花园行政村的宅基地房屋强制拆除。沈xx认为既然周口市xx区相关部门决定征收沈xx房地产所在区域内的房地产,就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征收活动。xxx镇相关部门在无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未经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对沈xx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严重违法。因此,沈xx就委托律师周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xxx镇相关部门于2021年11月18日对沈xx位于周口市xx区xxx镇苏花园行政村的宅基地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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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针对沈xx因要求确认周口市xx区xxx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其房屋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周口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xxx镇相关部门于2021年11月18日对沈xx住宅上的房屋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02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03法院判决

庭审中,xxx镇相关部门辩称,其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依法驳回沈xx对xxx镇相关部门的诉讼请求;xx区相关部门依据法定权力和程序对沈xx的房屋进行征收并制定了相应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和具体标准,xxx镇相关部门受xx区相关部门的委托有权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安置工作,xxx镇相关部门对沈xx的房屋征收在程序上合法合规。

律师周游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本案系沈xx针对强制拆除房屋的事实行为提起的诉讼,在拆除过程中有关机关并没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中华太昊伏羲始祖圣地旅游区创建5A级景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明确载明:xx区相关部门为征收主体,区相关部门委托属地乡镇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安置工作。在庭审中xxx镇相关部门又认可其是对沈xx房屋组织实施强拆的单位,故xxx镇相关部门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该镇行政机关所辨其只是受区相关部门的委托,是受托单位,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沈xx的房屋因被纳入征收范围,虽属于拆除对象,但xxx镇相关部门在实施拆除沈xx的房屋时,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因xxx镇相关部门所举证据材料中并没有程序方面的证据,故认定xxx镇相关部门对沈xx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违反了法定程序。由于xxx镇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是事实行为,没有可撤销的内容,故确认违法。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周游的意见,作出判决:确认xxx镇相关部门于2021年11月18日对沈xx住宅上的房屋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04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周游提醒大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拆迁户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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