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件概述
尹*与赵*之前公司有业务往来,后成为朋友。赵*因资金困难,向尹*借了共计410万元,两人约定年利息按借款本金20%计算,利息按月支付,所有借款本金及最后一个月的利息在借款到期日之前一次性付清。2021年7月20日,尹*要求赵*支付2020年7月20日尹*向其出借的本金75万元及当月利息,在尹*多次主张下,赵*只是在7月22日打款5万元。后赵*向尹*承诺还款日期,并明确告知尹*从2021年9月2日起,不再履行其合同义务,支付尹*到期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延期支付利息。
因此,尹*委托律师刘竑岌、李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赵*向尹*偿还借款410万元;赵*向尹*支付利息,以4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四倍标准计算。
近日,针对尹*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赵*向尹*偿还借款本金410万元以支付相应利息。
02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03法院判决
庭审中,赵*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律师刘竑岌、李震指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赵*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尹*分七笔向赵*转账共计410万元后,赵*持续向尹*支付利息并于2020年至2021年期间为尹*重新出具借条,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自2021年9月后,赵*未依约偿还借款及利息。尹*要求赵*偿还借款及利息,该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利息一节,尹*变更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刘竑岌、李震的意见,作出判决:赵*向尹*偿还借款本金410万元以支付相应利息。
04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竑岌、李震提醒大家:向朋友借钱应慎重,切勿因借钱导致友情破裂、势不两立的后果。在出借款项时,要书写借条,保留好借款凭证,尽量避免现金支付,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身边遇到欠钱不还的人,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