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陈某的老乡梁某在城市打工,后从事互联网诈骗活动,某日,梁某联系到陈某,让陈某帮助自己从银行卡里取款,并答应给陈某给付百分之十的款项作为报酬。于是陈某在明知梁某从事网络诈骗的情况下,帮助梁某持银行卡进行取款,在扣除报酬后将款项转给梁某。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了梁某的犯罪行为,陈某遂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遂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梁某联系到陈某让陈某帮助自己从银行卡里取款,并答应给陈某给付百分之十的款项作为报酬。后陈某在明知梁某从事网络诈骗的情况下,帮助梁某进行取款。故陈某的行为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为他人犯罪提供银行卡取现服务,故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供为他人犯罪提供银行卡取现服务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切勿为了一己私利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