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该如何辩护呢?因为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被拘留或者被逮捕的,那么作为家属我们应该怎么办呢?首先,第一我们要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再来判断即使构成犯罪是否可能从轻或者减轻判罚,最后才是判断最终可能的刑期到底是多少。今天我们就来详细的聊一聊这些问题耽误你几分钟的时间,本期视频对你一定有所帮助。
我们来聊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定义和构成条件。这个罪啊,它是指违反国家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或者它的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那么本罪啊,它是一个选择性罪名,他既走私珍贵动物,又走私它的制品。仍然构成一个罪,也就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本罪是有三档刑期,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普通的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那么构成本罪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第一,首先,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不知道珍贵动物以及它的制品,或者虽然知道是珍贵动物它的制品,但不知道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的客观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但如果构成其他的走私犯罪的话,则需要结合其他罪名的具体构罪标准来进行确定。至于走私的目的,既可以是为了非法牟利,也可以是其他的目的,但这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
第二,其次,需要关注的是本罪的行为,他主要是为了逃避海关监管运输的出境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的监管,主要是采用各种的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在这里我们提及的方法具体包括绕关走私行为,瞒关走私行为,就如通关走私行为,又或者是间接走私行为。这个行为方法和之前讲到的其他有关走私罪名相同,此处不再赘述。第三,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要求走私的对象为珍贵动物或者它的制品。对于珍贵动物的范围,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九条的规定,以及该司法解释附表中一二的规定。其中的数量标准,所谓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那么以上三点就是符合本罪的构成条件。如果你在判断自己或者亲友可能属于本罪时,可以比照我上述的条件进行自我的判断。假设遇到有关本罪的案件,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方式和辩护思路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对于有关本罪的辩护思路总结出了以下几点供您参考。
第一,首先,判断是否构成本罪,是否可能。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是以通关走私的方式走私的,主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走私的主观故意,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主观故意,一,对于走私行为的故意。二,对于走私的物品是珍贵动物或者其制品的故意。此两点再结合案件证据角度注意着重审查。第二,假设的确构成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注意审查情节,属于普通情节还是轻微情节,又或者是严重情节。刚才提到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对于何种情况属于本罪情节较轻,何种情况属于情节严重,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大家可以结合该规定来判断相应的情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判断应当是在结合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假设,侦查机关对于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但是通过证据审查判断不属于特别严重的,则作为刑事律师一定要为行为人争取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结果。
第三,假设构成本罪,那么我们需要判断是否可能存在减轻、从轻的情节,对于走私类犯罪而言比较常见和容易疏漏的一个问题。自首的问题,一般往往对于被当场查获、带走的走私行为而言,司法机关都不认定其构成自首。但是走私过程中,如果因为行迹可疑被商业机关进行一般性盘查的时候,主动交代走私的行为和走私的货物,那么它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特殊自首,应当按照自首的规定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又或者行为人只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而非煮饭,那么就可以比较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或者行为人对于走私行为明确知晓,但走私的具体物品并不知晓,那么就应该被确定为普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来定罪处罚。只要可能对行为人减轻、从轻的地方,辩护律师都需要仔细审查一遍,争取为行为人获得最新的看法。最后,走私犯罪专业性非常强,若行为人被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拘留的,建议立即为其聘请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以便争取最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