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贵重金属罪该怎么辩护呢?因为走私贵重金属罪被拘留或者被逮捕该怎么办呢?首先,第一我们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在判断即使构成犯罪是否可能澄清判罚,最后才是判断最终可能的刑期是多少。今天我们就来详细的聊一聊这些问题,耽误您几分钟的时间,本期视频一定对您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来聊一聊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定义和构成条件。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我国的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的监管,将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的行为。那么本科有三到前期,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普通的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为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那么构成本罪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第一,首先,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他明知道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仍然决意携带、运输、邮寄出境,他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属于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而且还要求他认识到这种贵重金属为国家所禁止出口,那么过失是不可以构成本罪。
如果确实不知道为贵重金属,或者虽然知道是贵重金属,但是不知道它是属于国家禁止出口儿运送出国境的话,以及明知为境外的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而运进国际的话,那么就不能够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以其他的罪名,比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来定罪处罚。第二,其次,需要关注的是,本罪的行为主要是为了逃避海关的监管的运输出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的监管,主要是采用各种的方法和手段躲避海关的监督和检查。具体的行为包括绕关走私、瞒关走私和间接走私的行为。具体的行为方式,之前讲到的其他走私类犯罪中已经多有提及,此处不再赘述。如果不清楚,可以查看往期关于走私类犯罪的具体说明。
第三,走私贵重金属罪要求走私的贵重金属一定要达到相应的数量,尽管走私贵重金属原则上都构成犯罪,但也不可绝对化。如果是走私贵重金属数量极少,而且综合全案来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以上三点就是符合本罪的构成条件。如果您在判断自己或者亲友可能构成本罪时,可以比对上述的条件进行自我判断。那么本罪该如何辩护呢?假设遇到有关本罪的案件,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方式和辩护思路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对有关本罪的辩护思路总结出以下几点供您参考,首先,第一,我们判断是否构成犯罪,那么也就是说是否可能不构成犯罪呢?前面介绍到。走私的方式有绕关、南关、核准走私三种行为。
其中,对于前两个走私的方式被查获,要注意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走私的主观故意。走私贵重金属罪的主观顾虑在于,一、对走私行为的故意,二、对走私的物品是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的明智的顾虑。此两点再结合案件证据角度,一定要注意着重审查。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携带经营出境,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申报登记的数量查收放行,不能提供证明的,不许出境。因此,并非携带经营贵重金属一律不可以出境。
第二,假设的确构成了走私贵重金属罪,需要注意审查情节,是属于普通情节,还是轻微的情节,又或者是严重的情节。根据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走私黄金累计5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较大,两千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但是,该通知生效于1986年,在1997年新刑法颁布之前,实践中在试用期。刑法有关走私贵重物品罪的时候,该通知主要起到的是参考的作用,具体的量刑还要根据贵重金属的数量、具体的情节来确定,此处留给辩护律师的辩护空间较大,需要格外关注。
第三,假设构成本罪,那么我们需要判断的是是否可能存在减轻、从轻的情节。对于走私类犯罪而言,其在走私过程中,如果因为行迹可疑被相应机关进行一般性盘查时,主动交代走私行为以及走私的物品,那么它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特殊自首,应该按照自首的规定减轻、从轻处罚。又比如,行为人只是走私贵重金属罪中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而对主犯,那么就可以比较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在或者行为人对于走私行为明确知晓,但走私的具体物品并不知晓,那么就应当被确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来定罪处罚,只要可能对行为人减轻、从轻的地方,辩护律师都需要仔细地审查一遍,争取行为人获得最轻的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