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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申请撤销亡父与继母婚姻登记被驳回!法官:子女应尊重父母选择!

南京的孙某离异后与林某相识,二人结婚组成了新家庭,感情和睦。孙某与前妻的儿子小孙长期跟随母亲生活,留学回国后希望父亲为自己在国内买房,但担心房子产权归属问题,希望父亲与林某离婚。经不住儿子再三恳求,孙某和林某办理了离婚,并给儿子买了房。

2021年,被确诊身患癌症的孙某,为感念林某的照顾,想要与其复婚,尽管小孙再三反对,但这次孙某坚决要复婚,并向当地民政局申请了上门办理结婚登记。于是民政局派工作人员到孙某的病房,在孙某亲戚、朋友的共同见证下,为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第二天孙某因病情恶化去世。儿子小孙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亡父的结婚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和林某自愿复婚,且婚姻登记机关为特殊人群提供上门服务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小孙的诉讼请求。法官表示,子女孝顺不仅要有衣物饮食等物质上的供养,端茶倒水等体力上的付出,还要尊重父母的选择,小孙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孝顺美德,于是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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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哪些人有权申请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这是由于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婚姻关系违背受胁迫方的意志。而其他人如结婚双方的近亲属,虽然也可能有受胁迫的情形,因为不是婚姻的当事人,也无权提出婚姻的撤销。

再回到本案中,孙某和林某复婚并未有胁迫的意志,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婚姻不能被第三人撤销,小孙只是为了一己私利要求撤销亡父的婚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父母之所爱亦爱之,父母之所敬亦敬之。”孝道是中华民族重要的道德规范,也是重要的文化心理和精神基因。孝顺二字,一则为孝,二则为顺,不仅要有衣服饮食等物质上的供养,端茶倒水等体力上的付出,还要尊重父母的选择。本案中,父亲生前想与悉心照料他的林某复婚,身为人子,应尊重父亲意愿。“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本案判决维护了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有助于弘扬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