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电话
    400-603-5618

村主任为村民紧急签字做手术被索赔!法院:出于好意,不应担责!

近日,河南商丘市中院对一起村主任为村民手术签字引发的健康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2017年,郭某伐树时受伤被送医抢救,同伴通知其所在村村委会主任杜某民。杜某民因郭某家中无人便独自赶往医院,医生称郭某伤情严重,需立即实施手术。在无法联系到郭某家人的情形下,杜某民在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经手术及治疗后,郭某遗留偏瘫残疾,郭某向做手术的医院提出索赔。夏邑法院认定医院在诊疗中存在过错,判决医院赔偿郭某12万余元。随后郭某以杜某民未经同意擅自签字为由,起诉要求村主任杜某民赔偿10万元。法院认为,杜某民签字行为是出于好意,不存在主观过错。杜某民签字不是导致郭某损害的直接原因,与郭某的损害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一审判决,杜某民不承担赔偿责任。郭某不服提起上诉,商丘中院维持原判。

村主任为村民紧急签字做手术被索赔!法院:出于好意,不应担责!插图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出于好意,会施惠于他人,到时由于意外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他人受伤的,有可能就要考虑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好意施惠过程中,施惠人违反侵权法上的义务,导致受惠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本案中,杜某民作为郭某所在村的村委会主任,在郭某家人均不在场、伤情严重以及医生要求必须在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才能动手术等情况下,出于好意做出的签字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也不是导致郭某损害的直接原因,与郭某的损害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生效的睢阳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夏邑县某医院在郭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夏邑县某医院已对郭某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体现了友善的社会核心价值观。如救助人出于友善无偿救助他人,在救助人不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反被起诉索要赔偿,不利于弘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法律肯定的应当是救助行为本身存在的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