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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哪些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而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涉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全过程。对于这一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发生的争议,都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解决。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这一类劳动争议是由于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而引发的争议。

所谓除名,是指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所谓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与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关系。所谓辞职,是指劳动者根据本人的意愿,辞去所担任的职务,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工作关系的行为;离职是指劳动者根据本人意愿,自动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的行为。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到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的权利等而引起的争议;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而引起的争议;因福利、培训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培训等约定事项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因劳动保护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金钱给付问题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这是一项兜底的规定。除了上述劳动争议事项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也要由劳动仲裁委予以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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