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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的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

一 什么是劳动仲裁时效


劳动仲裁时效,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在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会对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进行保护,但在法定的仲裁申请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再行使请求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便不再进行保护,权利人就此丧失了胜诉权。

二 劳动仲裁时效的重要性


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劳动仲裁时效虽然重要却往往并不被关注。劳动仲裁时效虽然简单,但却能直接影响到争议双方所主张的实体权利义务。从某种程度上说,劳动仲裁时效是仲裁机构和法院裁判双方争议的前提之一,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第一道门槛。

三 劳动仲裁时效一般是多久


《劳动仲裁调解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该条第4款同时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前者是有关仲裁时效的一般规定,适用于绝大多数的劳动争议。后者则是有关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一般仅适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

需要读者注意的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就拖欠劳动报酬申请仲裁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款的适用有两个条件:一是仅限于劳动报酬争议,二是必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如果不是劳动报酬争议事项,或者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终止的,则仍是一年的一般仲裁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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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的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