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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探望权?申请执行探望权的条件有哪些?

一 什么是探望权

探望权,又称为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与不共同生活的子女相聚、交往的权利。从法理上讲,对子女的探望权是亲权的一项内容,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它是基于特定的亲属身份而发生的,是对父亲离婚后,无人身监护权的父或母与子女交往、了解子女情况的愿望的满足,它是对监护权不能行使的一种补充或救济。

二 探望权的执行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第2款的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的内容主要是会面和交往,也包括通信、通话等。以何种方式进行探望,须根据子女和父及母的具体情况而定,既可以是定时看望,也可以是周末共住或假日共住。

在实践中,对于以往的离婚中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父或母能否行使探望权?对此,《婚姻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所以,不管是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只要没有对探望权做出处理,当事人就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探望权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当探望权行使发生纠纷时,应该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也应该让双方尽量化解矛盾,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方式等具体问题,争取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只有当双方当事人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才由人民法院依法酌情进行判决。

此外,应该加以注意的是,对于未成年子女本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探望权的出发点是保护其能健康发展,因此,离婚的父或母关于探望权的行使都应本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在探望权行使的问题上,这一问题尤为重要。就有关探望权方式行使的时候,更要充分注意对子女意愿的尊重。如果子女对父或母的探望有抵触情绪,不愿意让父母探望,每次探望都使子女受到激烈刺激,影响正常生活、学习的,就不宜再让父母探望。

三 探望权的中止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探望人符合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时,由法院判决探望权人在一定时间内中止行使探望权的法律制度。探望权中止制度,就是通过中止探望权人在一定时间内行使探望权,来保护相关人的权益。

《民法典》第1086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当父母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经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才能被中止。如果父母的探望行为造成的是其他损害,但是没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就不能判决探望权中止。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既是人民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也限制了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保证了探望权人的探望权不被任意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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