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电话
    400-603-5618

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该如何界定

【核心提示】

“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该如何界定插图
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该如何界定

交通事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法律定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交强险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根据交通事故的损害客体不同而区分的,即分别对应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侵害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而非对应民法上的物质损失和非物质损失(即精神损害)的概念。

因此,《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为了具体明确,第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