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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从以上规定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1)原告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2)在一方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对方有两种抗辩方法:其一,对其证据“三性”提出异议以论证该证据不得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其二,提出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就法律实务而言,在一方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对方仅仅以该证据不具备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其效果有限;如能对关键事实提供反驳证据,则可以取得更好的效果。

如果把诉讼比作战争的话,仅仅对对方证据提出异议只意味着单纯的防守,而提供反驳证据则为防守中的反击,因此,在一方提供证据的情况下,除了对该证据提出异议外,尽可能收集反驳证据才能有较大的可能性推翻对方证据进而达到推翻其诉请的目的。

总而言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任何代理律师接到案件后,首先需要着重考虑的是该如何准备和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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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

以下是笔者总结的提供证据的六大基本原则:

  1. 对己方有利的证据,且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证据所包括的内容并无对己方不利的事实,此类证据可以尽可能多的提供,且提供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对己方不利的证据,不提供。

3.某份证据对己方有利,同时也存在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如该证据是本方观点的主要依据和基础,应当提供,但应当同时提供其他辅助证据化解对己方不利的事实或对证据做好分析论证工作,通过本案其他证据或事实来证明该证据所反映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并不能成立。

4.某份证据对己方有利,同时也存在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如该证据并非本方观点的主要依据和基础,且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该份证据拟要证明的事实,则此类证据不提供。

5.申请到庭的证人,原则上为一人,最多不超过两个,以免证人之间所说相互矛盾。

6.提供的每一份证据,除了考虑己方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必须充分预见到对方可能对该证据发表的意见,包括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发表的意见,并对对方可能发表的意见做好应对措施。总而言之,提供证据是诉讼中最为关键的环节,每一个当事人和律师都应当慎重对待,在对每一份证据进行认真甄别,分析其利弊后,才决定是否提供。

文章来源:杨中洁 《民事诉讼实务:思维·策略·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