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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人借钱不还,被借款人可以要求担保人还钱吗?

法律案例

去年七月,我的朋友A通过我向朋友B借了一笔钱,约定一个月之后还,后来到期没有还上。他们两个私下协商按照分期的方式支付这笔借款。朋友A每个月都支付分期的费用,但是这几个月朋友A因为没有钱暂时没有支付,朋友B现在找我让我去支付接下来的钱,这样合理么?如果要担保人支付这笔钱,是否应该索要收据之类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如果您的朋友A通过您向朋友B借钱时,您与B签订了保证合同,或者您在A、B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借条上写明愿意为A承担保证责任,则您是担保人,否则,您只是中间人,没有保证义务。 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您承诺在A不能还款时代为清偿,则属一般保证责任,具有补充性质。如果您承诺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则B可以既向A求偿,也可以向您求偿。

也可以这么理解。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方式,那么你们两个人需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出借人可以选择担保人和借款人任何一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即出借人也可以要求你一个人承担。

关于保证责任的范围,如果他们两个后来私下协商的债务数额超过了您原来确认的保证范围,且事后亦未征得您的同意,则超过的部分您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您作为担保人支付了这笔钱,应该向B索要收据之类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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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保证是指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