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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楼自杀砸死人,为何父母需赔偿?

案件回放

2019年1月,严某正在小区内散步,然而就在此时,意外发生了,小区内一位居民小陈跳楼,正将严某砸伤,导致严某和小陈当场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验,后经调查,陈某曾因精神分裂症在当地医院进行治疗,在出院后,医嘱中载明患者可能会出现自杀、自伤的行为,请监护人加强监护。小陈出院后,其父母并未将儿子患病的事实告知他人。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小陈生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出院后一直服用药物,且出院医嘱中载明了要求监护人加强监护。故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证实小陈在案发时并未治愈,且根据公安机关的认定,小陈属于自杀。而小陈的父母在案发时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造成严某死亡的后果,故判决小陈父母赔偿严某家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八十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小陈在出院后并未治愈,其家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且并未将儿子患病的事实告知他人,后小陈坠楼导致严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小陈父母作为小陈的监护人,并未及时将精神状态较差的儿子加以照顾看管,未尽监护责任,造成严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跳楼自杀砸死人,为何父母需赔偿?插图
跳楼自杀砸死人,为何父母需赔偿?

瀛台律师提醒

现代社会生活压力加剧,因精神病患者造成的各类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义务,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