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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犯法吗?

内容来源:罗翔 《圆圈正义:作为自由前提的信念》

原标题:《见死不救,该当何罪?》

前段时间, 一则撞车视频再次刷爆朋友圈, 一名女子在过斑马线时被出租车撞倒, 路人无动于衷, 倒地的女子随后又被第二辆车碾轧, 该女子在车祸中死亡。看完视频, 心里有说不出来的难受。网络上民意沸腾,有人说, 冷漠成了这个社会的绝症; 还有人说, 雪崩发生时, 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日光之下, 并无新事”, 几年前佛山的“小悦悦事件”也曾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当时还有人大代表提出议案, 希望刑法增设“见死不救罪”, 试图借助法律匡扶摇摇欲坠的社会道德。作为法律学者, 我深知法律无力提升民众的道德水平,但是法律至少应当有所作为。

那么, 法律需如何应对“见死不救”呢?

首先要说明的是, 对于特定群体之间的“见死不救”, 如父母之于孩子, 又如丈夫之于妻子, 再如警察之于伤者, 这自然都属于犯罪, 并无太大争议。复杂的是, 类似撞车视频中的路人, 他们和伤者之间并不存在这些特定的关系。对此问题, 在世界范围内有“坏撒玛利亚人法”和“好撒玛利亚人”两种做法。这个奇怪的法律名字来自“好撒玛利亚人”这个典故。这个典故告诉我们, “爱人如己”不仅仅要爱我们所想去爱的人, 还要爱那些我们所厌恶的人, 同时爱一定是要付出代价的。因为这个典故, 就出现了“坏撒玛利亚人法”和“好撒玛利亚人法”两种处理“见死不救”的立法风格。

所谓“坏撒玛利亚人法” ( Bad Samaritan law) , 也即要求公民在他人遭遇人身严重危害的时候, 如果施以援手对自己没有损害, 就应该积极救助, 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立法最早出现在19世纪的葡萄牙, 随后的100年,至少为包括德国、法国在内的15个欧洲国家的刑法典所采纳。英语国家很少采取类似的立法例, 在美国50个州, 当前只有明尼苏达、威斯康星、佛蒙特少数几个州规定了这种法律。当时, 促使美国出现这类立法的一个著名案例是发生在纽约的邱园案 ( kew gardens)。一天深夜, 一位名叫科迪·吉洛维斯 ( Kitty Genovese) 的女子被刺伤, 躺在路上奄奄一息, 拼命地向周围的邻居呼救, 呼叫了半个多小时, 周边的38个住户依然无动于衷, 甚至连个报警电话也未曾拨打, 大家从窗户上看到了一切, 听到了一切, 却眼睁睁地看着邻居惨死街头。随后, 美国有个别州出台了相应的法案, 要求公民在类似情况下必须履行一定的救助义务。比如, 遇到像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 若无力制止, 至少应该报警, 如果无动于衷就可能构成犯罪。 但对这种犯罪属于轻罪(misdemeanor) , 处理通常是点到为止, 以佛蒙特州为例, 其刑罚不过罚金100美元。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欧陆的立法,如法国对此行为的处刑, 最高可达5年监禁。

在英语国家常见的是“好撒玛利亚人法” ( Good Samari-tan law) , 或称自愿者保护法 ( volunteer protection law) , 通过法律来鼓励善举。这种法律的主要精神在于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如果一个人本着善意无偿施救他人, 在救助过程中,即使出了纰漏 (只要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 也不应承担责任。这样人们就不用因担心行善反遭恶报而见死不救。比如, 在医生偶遇路人心脏病突发, 医生可能会担心如果救治失败会惹上麻烦, 该法就可以消除医生的顾虑, 让他放心行善施救。

从社会效果来看,“好撒玛利亚人法”明显要强于“坏撒玛利亚人法”, 鼓励人行善比强迫人行善要容易得多。当前,为什么这么多人见死不救, 也许不单单是道德滑坡的问题, 而是绝大多数人心存顾虑, 害怕惹上麻烦。善遭恶报的案例在中国已不是一起两起, 在这种背景下, 设立“见死不救罪”, 要能起到实际效果, 真是痴人说梦。

在笔者看来, “见死不救罪”没有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否则就会混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 使惩罚失去必要的约束。如果规定“见死不救罪”, 文章开头所提及的视频,谁构成犯罪? 岂不是所有看客、所有路人都要受刑事追究, 总不能说谁离伤者最近,谁最富有, 谁就应该履行救助义务,如果这样, 定罪量刑岂不成了抓阄式的司法儿戏?

法律不可能激进地改变社会现实, 唤起人们的道德意识也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在很多制度都不健全的情况下, 贸然在法律中设立“见死不救罪”, 它又能有多少作为?别的不说, 单说医疗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就会使得相当一部分人放弃行善的念头, 好心把伤者送到医院, 昂贵的治疗费谁出? 让医院一律发扬公益之心而救死扶伤可能不太现实。

重建道德, 要靠各种制度的齐头并进, 法律能做的其实非常有限。法律只是对人的最低道德要求, 它不可能也不应该强人所难。我们不可能期待每个人都像康德哲学所提倡的那样, 不计利害地遵守道德戒律。

见死不救,犯法吗?插图
见死不救,犯法吗?

在当前的背景下, 法律所能做的, 只能是尽量地减少善行人的后顾之忧, 鼓励而不是强迫见义勇为, 从这个角度来说, “好撒玛利亚人法”值得借鉴。我们的法律亟待为人们行善创造积极的条件。比如, 对于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救人反被诬陷案, 对于诬陷者, 法律必须严惩。刑法规定了敲诈勒索罪, 救人被讹, 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此罪的成立有两种情况, 一是数额较大, 二是多次敲诈。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是2000至5000元之间, 各地根据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的标准 (如北京市的标准是3000元) 。同时, 司法解释也规定, 在特殊的情况下, 如造成严重后果的, 数额可以减半计算。救人被讹, 一般都应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数额应当减半计算。即便敲诈未果, 也应该以犯罪未遂对待。对于“专业讹诈者”, 法律还规定了多次敲诈,只要两年内三次敲诈, 无论数额大小, 都可以犯罪论处。遗憾的是, 在司法实践中, 很少看到讹人者以敲诈勒索论处的案例, 不知是媒体刻意回避报道这类案件, 还是这类案件根本就不会进入司法程序。

期待我们的法律能够为善行创造积极的条件, 让人们心中日渐麻木的坚冰融化, 让我们看到重新燃烧的人心之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