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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员,不承担赔偿,想让员工主动离职,员工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问:公司计划裁员,想让员工自己提出离职,不用赔偿,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公司想要裁减人员,裁减人员不足20人且不到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十,则属于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行赔偿。如果裁减人数达到20或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十,则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但无论属于哪种情况,劳动者都不要主动提离职,也不要签主动离职的文件,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公司裁员,不承担赔偿,想让员工主动离职,员工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插图
公司裁员,不承担赔偿,想让员工主动离职,员工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