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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韩雪燕、王珊珊代理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原判!

01案件概述

T照相公司成立于1991年3月28日,注册资本100000元,法定代表人为黎某某,营业期限为2001年6月8日至2021年6月7日。公司章程载明股东为5人,分别是黎某某、汪某某、贺某某、习某某、金某某,其中黎某某出资总额为51760元,汪某某出资总额为14880元,贺某某出资总额为14900元,习某某出资总额为10860元,金某某出资总额为7601元。公司章程同时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离、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2021年6月23日股东会会议决议载明:出席股东为汪某某、贺某某、习某某、金某某。4人共同研究决定:为了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委托汪某某、贺某某继续保管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银行开户行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章、人名章、会计账簿、报税一证通、现金支票、财务报表、科目余额表、纳税申报表、保险柜钥匙、财务室抽屉钥匙及公司现金2921732元。汪某某手写的汇总单上写明2015年至2020年汇总净值为26590.89元。贺某某手写的单据上载明:截止2015年9月,现金余额为2626.67元,落款日期为2021年3月19日。以上共计29217.56元。。

T照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汪某某、贺某某返还其持有的T照相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章、人名章、会计账簿、报税一证通、现金支票、财务报表、科目余额表和纳税申报表、保险柜钥匙、财务室抽屉钥匙;二、汪某某、贺某某返还T照相公司财产29217.56元;三、诉讼费由汪某某、贺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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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汪某某、贺某某向T照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其持有的T照相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章、人名章、会计账簿、报税一证通、现金支票、财务报表、科目余额表和纳税申报表、保险柜钥匙、财务室抽屉钥匙及现金29217.56元。

汪某某、贺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T照相有限责任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韩雪燕王珊珊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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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法院判决

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章、人名章、会计账簿、报税一证通、现金支票、财务报表、科目余额表和纳税申报表及保险柜钥匙、现金系公司财产,依法属于公司所有,公司股东、工作人员等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侵占。汪某某、贺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持有T照相公司证照、印鉴、账簿材料、钥匙及现金等获得T照相公司授权,T照相公司起诉要求汪某某、贺某某返还其证照、印鉴、账簿材料、钥匙及现金等,依据充分,应予支持。汪某某、贺某某虽主张T照相公司法定代表人、控制股东黎某某可能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故其持有上述证照、印鉴、账簿材料、钥匙及现金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此外,汪某某、贺某某主张T照相公司的营业期限已届满,其已提起强制清算诉讼,T照相公司的证照、印鉴等应交由清算组,因强制清算案件尚未审结,一审法院未中止本案诉讼,程序有误。法院认为,汪某某、贺某某的上述主张缺乏依据,故对此不予采信。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韩雪燕、王珊珊的意见,维持原判。

04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韩雪燕、王珊珊提醒大家:依法属于公司所有的公司财产,公司股东和其他工作人员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侵占,公司可以要求返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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