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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怎么理解这句话?

大多数人写的离婚协议中(包括很多律师),一般都会加上这么一句话:“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那么一旦起纠纷,办了离婚手续之后才发现,另一半的银行卡下有巨额存款。

一般来说,离婚协议中“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的约定,也就意味着双方对于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割的数目都已经协议一致,并且处置完结。

虽然实践中也有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范围和处理方案视为没有约定,应当依法分割。

但是,司法实务当中,想依据这句话来要求重新分割是很困难的,一般认为,由哪位实际控制就由谁来享有。另一半不再享有分割权。接下来瀛台小编给大家举例说明。

“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怎么理解这句话?插图

案例

原告(江某,男)诉称:原、被告(陈某)原系夫妻关系,1997年育有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本上所有的共同财产都登记或掌握在被告名下。2004年8月13日,双方在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财产分割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婚生子归陈某抚养。原告认为,虽然签订以上离婚协议,但实际夫妻并未就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协议是原告希望早些解除婚姻关系在民政局人员要求下写出的,实际双方财产并未分割,故诉请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双方财产在离婚时已分割完毕,离婚时双方曾口头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请。

审理结果:

上海市某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7月做出生效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解析

本案中,“财产分割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如何理解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认为,离婚协议并未就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哪些财产进行分割作出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且实际双方在离婚时并未就财产进行分割,因此,主张以上诉请。被告则认为,如果双方没有分割财产,不可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财产分割已完毕”字样。

法院的观点是,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就离婚及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约定合法有效。鉴于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现原告要求法院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在办理离婚登记前,最好双方能自行拟定一份协议书,就财产分割等问题做出具体约定。然后登记时再将该份协议在民政局备案,不能图省时而仅写明“财产分割已完毕”,那样会为日后留下很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