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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又复婚,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

离婚后又复婚,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 案情概览

1990年9月,原告金某与顾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没有生育子女,被告顾某1系顾某婚前所生。

1998年9月,金、顾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A公产房归男方顾某所有,后二人于次年复婚。

2000年3月,顾某与XX市房管局签订旧公房买卖契约:......顾某自愿购买原承租的A公有住房,经XX市房管局审核同意出售给顾某。房款系用二人复婚后的共同财产支付,登记所有权人为顾某,由顾某1一直使用居住至今。

2017年7月,顾某自书遗嘱:"去世后属于立遗嘱人的A房屋由婚生子顾某1个人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继承",并签字按手印。

顾某去世后,顾某1认为按遗嘱和离婚协议,金某无权继承A房产;金某遂将顾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分割位于XX小区A房产。

法院裁判

复婚后原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进行认定,原离婚协议书涉及离婚以及孩子抚养的条款,随男女双方的复婚而失效;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仍具有约束力,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金某与顾某复婚,只是双方重新确立夫妻关系,由于双方在复婚前后对财产关系没有重新约定,故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依然有效,但是此时案涉房产为顾某承租,故不能确定该房产为顾某复婚前的个人财产。

案涉房产是在复婚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该房产应该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顾某在自书遗嘱中表示处分归属其本人的份额,按照遗嘱应由被告顾某1继承。

综上,对涉案房产所有权,原、被告双方各占二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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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师评析

复婚后原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人身和财产两方面进行分析,复婚后涉及子女抚养等具有人身性质的内容因复婚自动失效;关于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内容除另行约定外,对双方仍有约束力。

举例来说,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复婚后仍归其个人所有,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和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

本案中,A房屋应属于金、顾二人的共同财产。离婚时,顾某仅承租房屋,并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系在二人复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虽然登记为个人财产,但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特殊情形下,登记只是房屋产权认定的因素之一,而非全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