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的规定主要有两点:(1)所有应得的承包收益,继承人都可以继承。(2)林地承包和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的,承包人是农户家庭,而不是家庭中的某个成员。
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成员均已死亡。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一个成员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承包;家庭成员均已死亡,承包经营权终止,也不发生继承问题。
由于林地的承包有收益慢、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林地的承包人死亡,承包户以外的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哪些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会丧失?
在以下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会丧失: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的;
(2)因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原先具有的其他集体成员资格;
(3)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
(4)取得非设区市或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但原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保留集体成员资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