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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什么需要提交书面的申请书?

文章来源:陈瑞华《刑事辩护的艺术》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尽管可以代表委托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充其量只是一种申请权,要想使本方的诉讼请求得到实现,就需要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论证本方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以便说服司法机关接受本方的诉讼请求。作为一种“诉权”,律师的诉讼请求权又可以被称为“诉诸司法裁判”的权利。由于最终的决定权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司法机关有权随时拒绝辩护律师的诉讼请求,因此,律师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和论证责任,一方面要提出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的成立,另一方面也要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为本方的诉讼请求找到充分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申请书既要担负着提出证据证明本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成立的责任,又要承担从法律或法理上论证本方诉讼请求合法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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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诉讼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启动某一诉讼程序通常持较为消极的态度。毕竟,启动任何一项新的诉讼程序都会给法院带来诉讼时间的拖延和诉讼资源的耗费。例如,对于举行庭前会议,很多法官都会面露难色,视为畏途。因为法官不仅要花费时间组织庭前会议,召集各方参加庭前会议,还要在押送在押被告人方面投入不少精力,或者面临一些风险。假如没有律师的积极推动,法院极少会主动召开庭前会议。

又如,对于开庭审理,二审法院通常都会持排斥态度,更愿意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等审理方式来处理案件。没有律师的积极申请和强烈要求,二审法院对于当事人上诉的案件通常都更倾向于采取“调查讯问式”的审理方式。再如,对于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法院也都采取较为消极的态度,因为这种传召出庭会使法院付出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的额外支出,大大增加审判办案的成本。而相比之下,法院假如采取宣读证人证言笔录、鉴定意见的调查方式,就会避免这些额外的支出。正因为如此,辩护律师唯有通过积极推动和强烈申请,才有可能促使法院启动一项新的诉讼程序,给予辩护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机会,从而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