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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回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回避制度的适用人员

(1)审判人员,还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
(2)检察人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是否属于回避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应当纳人回避人员的范围。
(3)侦查人员。
(4)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二 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审判人员的近亲属关系更严格:还包括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回避。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扭任过本案的翻译人员、勘验人的审判人员也应当回避。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友好关系:有其他亲戚关系或同学、同乡、朋友或工作关系、经济关系等。不睦关系:有过仇隙、纠纷等。
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6)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7)参加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者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适用于检察院书记员、司法警察和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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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三 回避的程序

1 申请权主体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 暂停参与

(1)无论是自行回避还是申请回避,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一般应暂停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2)但是,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3 回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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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决定

4 回避前诉讼行为的效力

(1)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2)被决定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5 复议

公安机关,检察院: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法院:

(1)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2)不属于前述回避理由中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