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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秀全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借款42万元不还,判决偿还我方当事人本金、利息

01案件概述

戴某某与靳某某是夫妻关系,2021年6月2日,戴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向吴某某提出借款用于日常周转,并承诺20天内偿还原告借款。于是吴某某通过汇款给戴某某40万元,又通过微信转账给戴某某2万元,共计42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迟迟没有偿还借款,经过吴某某多次催促后戴某某仍未还款。

吴某某多次讨要借款均被各种理由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某某委托律师葛秀全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2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从2021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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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戴某某偿还原告吴某某借款本金42万元及利息(以4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5日起以年利率3.85%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02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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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法院判决

根据吴某某提供的证据和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吴某某与戴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吴某某向戴某某提供了借款,戴某某亦承诺于2021年6月4日偿还借款,现吴某某起诉要求戴某某偿还借款并自逾期之日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吴某某提交其与戴某某之间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中仅显示吴某某与戴某某之间协商借款及还款的经过,靳某某辩称其对于戴某某向吴某某借款的事情不知情。综合双方庭审陈述,虽然戴某某向吴某某借款时戴某某与靳某某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靳某某不认可涉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吴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涉诉借款用干戴某某及靳某某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对原告要求二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04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葛秀全提醒大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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