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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举证,举证期限是多久?

举证是指诉讼双方在审判或者证据交换过程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的活动。它包括将调查收集到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的各种工作,如提交物证、书证、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播放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举证的主体是诉讼中的当事人,不包括主审法官。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对于法官依法收集的证据,通说认为如果由法官进行举证不利于法官中立裁判,因为该证据总是会对一方当事人有利,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利。因此,该证据对哪方当事人有利就由哪方进行举证,以利于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此,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什么是举证,举证期限是多久?插图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