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收养的概念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往往在两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收养”一词,一是指收养行为,二是指收养关系。前者是就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而言的,后者是就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本身而言的。
在亲属法学中,一般是从行为即法律事实的角度表述收养的概念的。收养,是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 收养应当遵循的什么原则
我国《收养法》第2条和第3条明确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通过这些原则性规定,可以把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五项,即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三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关于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我国《收养法》对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的条件和收养合意等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针对某些具体情形,对收养当事人的条件作了若干特别规定。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我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