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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离婚协议书公证后是否不能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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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离婚协议书公证后是否不能追债插图

  在最新的《民法典》实行后,离婚也不是那么容易的,需要经过三十天冷静期才可以,经过冷静期离婚成功后将离婚协议进行了公证,这样已经公证了的离婚协议代表财产等已经分割清楚,有人就问瀛台律所小编,这种情况还想追债有可能吗?

  一、民法典中离婚协议书公证后是否不能追债

  《民法典》中离婚协议书公证后仍可以追债。

  法律规定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离婚协议书应该有什么内容

  应该载明的内容有:

  1.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2.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最新实行的《民法典》规定下,我们可以知道,已经进行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债务人还是可以就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进行追债,在《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的,对于追债以及夫妻离婚的纠纷还感到疑惑不理解的话,可以来瀛台律所咨询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