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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肉夹馍”事件:知识产权的作用,不是让人垄断

11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闹得沸沸扬扬的“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答记者问,指出: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潼关肉夹馍协会’一事,已经有些脱离了商标侵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并有将这种公益属性的集体商标据为己有之嫌,是一种谋取商业垄断的行为。“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依据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权力,造成进入壁垒,从而为权利人带来垄断利润,受知识产权带来垄断利润的引诱,人们产生了为拥有垄断权力而竞争的激励,不过这种竞争只能是在不与在先存在的享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的。

知识产权毕竟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不能违背私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平等基本原则。知识产权人在获得巨大垄断利润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到私法关系其他主体的权益。不尊重知识产权与不尊重其他主体的权益同样是对法律的违背。因此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更应当限制处于优势地位的知识产权人所实施的反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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