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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中,隐名股东的潜在风险

一 什么是隐名股东

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存在着大量隐名投资的情况,即实际出钱投资的人没有被记载为股东,他的股东名分由另外的人顶替,因而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都将该别人记载为股东,实际投资人的姓名被隐去。

习惯上,人们把这个实际出资人叫作隐名股东,没有出资却被登记为股东的人叫作名义股东,也叫挂名股东或者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的风险

隐名投资的原因纷繁复杂。有的是为了规避法律,其中又有非法的规避和合法的规避之分。前者如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投资入股,所以公务员在私下投资时就往往隐名,有的公务员甚至挪用或者贪污公款来投资,那就更不愿意公开身份。

隐名投资很容易引起股权纠纷。首先是名义股东试图谋财,想占有隐名股东的股份。这种情形在双方没有书面的隐名协议,仅仅是口头的君子协定,特别是在隐名股东为了规避法律,因而有把柄抓在名义股东手里的时候,更为多见。

其次是隐名股东也容易怀疑名义股东有谋财的企图,从而引起种种矛盾和纠纷。

最后是人的懒散和拖拉,例如,名义股东签署了将股份退还给隐名股东的承诺或者协议之后,公司迟迟不办理相关的更改登记手续,或者仅仅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更改,而没有到工商局变更登记,致使股东名册记载与工商登记不一致。

隐名协议大都是实际投资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与挂名股东作出的约定,一旦双方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执行隐名协议的结果都是隐名股东取得股东资格,挂名股东失去股东资格,体现出以实际投资人为股东的规则。

第二,隐名股东要取得真正的股东资格,在法律形式上形同原股东(名义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在其他股东对隐名协议不知情,因而还没有接受隐名股东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必须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但是,如果其他股东知道隐名投资的真实情况,并且实际上已经承认实际投资人的股东资格,那就不需要再征得他们的过半数同意,可以将实际投资人变更登记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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