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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相关权侵权行为),是指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行为。具而言之,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包括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节目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

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针对版权作品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侵犯了被实施对象的著作权。

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并不一定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但是却可能促成了第三人所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使第三人所为的侵权行为得以继续或持续。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直接侵权行为有19种,且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别:即只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和须承担民事责任,可能还须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直接侵权行为有19种,且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别:即只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和须承担民事责任,可能还须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都有哪些?插图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一)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此类侵权行为有11种,它们分别是:

(1)侵犯发表权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发表其作品的行为。

(2)侵占合作者著作权的行为,即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3)非法署名行为,即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4)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即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5)剽窃行为,即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

(6)侵犯某些财产权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7)侵犯获得报酬权的行为,即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报酬的行为。

(8)侵犯出租权的行为,即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擅自出租其作品、计算机软件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9)侵犯版式设计权的行为,即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行为。

(10)侵犯表演者权的行为,即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行为。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二)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此类侵权行为不仅给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且还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因此,法律规定,实施该种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仅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以保护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这种侵权行为共有8项,它们分别是:

(1)侵犯著作权人某些财产权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

(2)侵犯图书出版者专有权的行为,即擅自出版、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制作、发行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3)侵犯表演者权的行为,即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行为。

(4)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行为,即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5)侵犯广播组织权的行为,即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擅自播放或者复制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

(6)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技术措施的行为。

(7)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

(8)侵犯他人免受作品之虚假署名权利的行为,即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