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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事后投保的诈骗行为

事后补办保险诈骗案是典型的事后投保与内外勾结(注:非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勾结,而是与保险代理人勾结)的保险诈骗案件。

行为人事后投保,行为人并不是适格的投保人或受益人,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的保险合同是事后所签,虽然保险合同上的日期倒签至事故发生之前,但实质上该保险合同是伪造的,行为人在向保险人要求理赔时,并不具备真实的投保人身份,其索赔身份的获得是通过伪造保险合同而取得。

事后投保,就是先出险后投保,即投保人原先并没与保险人就保险对象订立保险合同以确立保险利益,只是在某一特定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为转嫁其应当或者可能将要承担的该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才以投保人的身份隐瞒事故真相向保险人投保,将该事故转化为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保险诈骗罪究其本质是诈骗犯罪,需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案件中需要有受骗者,受骗者要么是占有财产的人,要么是虽然没有占有财产却对财产具有处分权限或地位的人,如果案件中没有受骗者,就不可能成立保险诈骗罪,当然也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等其他诈骗类犯罪。保险代理人的知情和参与是帮助行为还是处分行为,决定了内外勾结行为是职务犯罪还是诈骗犯罪,这又牵涉到保险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

保险法第十二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据此,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人的寿命和身体或者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投保人故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成立保险诈骗罪。

虚构保险标的,显然要求行为人在虚构保险标的时,就具有诈骗保险金的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保险标的,一般表现为:原本不存在保险标的却谎称存在保险标的,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恶意超值(超额)投保;以不合格的保险标的冒充合格的保险标的;将非保险标的冒充保险标的投保;等等。

保险诈骗:事后投保的诈骗行为插图
保险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