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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合同诈骗罪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为主观要件,受害人报案时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自己财物的主观故意,关键要从犯罪嫌疑人各种手段上来加以认定和甄别其主观故意,在法律实务中,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不能提出合理辩解的,通常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财物,用于非法经营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财物不能返还的;

(2)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3)隐匿、销毁账目,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4)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而骗取他人资金不返还的;

(5)隐瞒合同标的已出卖或抵押的事实,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收取货款不返还的;

(6)采用“借新债还旧债”方式循环骗取他人资金,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

(7)收到对方款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挥霍、高利贷等非法投资活动,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

(8)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货物,导致不能归还货款的;上述案例中,行为人高某以低于进货价值的价格低价倾销货物,致使不能归还货款,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9)其他非法占有款物,不能返还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插图
防范合同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