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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 什么是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利义务的协议。

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协议有以下特征:

(1)合同的签订方是法定的。

(2)合同内容受到法律的约束。比如,法律对承包期的规定。

(3)该协议是双务合同,承包方既有权利也有义务,发包方也是这样。

二 土地承包合同的特点

(1)合同的主体是法定的。

(2)合同内容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有些内容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

(3)土地承包合同是双务合同。

(4)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生效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是:

(1)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土地承包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土地承包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四 土地承包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对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是: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的坐落是土地的所在地,土地的质量等级是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评定的土地登记。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由于承包期限是法定的,当事人只能在本法第20条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承包期限。

(4)承包土地的用途。承包土地只能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具体内容,已如前述。

(6)违约责任。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五 土地承包合同哪些情况下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的强制性规定。

在土地承包合同中,这些强制性规范有:

(1)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转让的无效。

(3)代理人超越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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