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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诈骗罪的特点

非法集资罪的定义

《刑法》中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罪名共计七个,分别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证券、基金)罪和集资诈骗罪。其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可以视作为非法集资的前置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视为是非法集资犯罪的一般法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证券、基金)罪等四个罪名是非法集资犯罪的特别法规定;集资诈骗罪则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加重罪名。

二 非法集资罪的特点

1 非法性

非法性并不以有关部门是否批准为认定标准,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均为非法。

2 公开性

非法性并不以有关部门是否批准为认定标准,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均为非法。

3 利诱性

利诱性虽然可以拆分为利和诱,但认定标准实质上很宽泛,只要行为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金钱、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即可,承诺的形式不限。

4 社会性

利息或者给付回报即可,承诺的形式不限。社会性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为什么要打击非法集资

法律干预非法集资的主要原因是现阶段社会公众缺乏投资知识,且心理上和经济条件上均难以承受大额资金损失的风险,这种公众难以承受的金融风险会引发更大的风险,而那种更大的宏观层面的风险是整个社会都难以承受的。

在微观层面上,法律出手调整非法集资的根本目的是降低金融风险,同时也是对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所给予的特殊保护,其无非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不同于专业投资者,社会公众欠缺投资知识,缺乏投资理性;二是不同于合法融资,非法集资活动信息极不对称,社会公众缺乏投资所需的真实而必要的信息;三是社会公众抗风险能力较弱,往往难以承受集资款无法返还的损失风险,且牵涉人数众多,易引发社会问题。

据此可见,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化解风险,减轻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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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集资